国家养老机构信息平台(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提案)
“关于建设“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提案”收悉,提案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经商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32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第30次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先后四次对老龄工作和养老工作作了重要讲话。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全面系统梳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对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部署。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满足数量如此庞大的老年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解决好养老服务问题,实现老有所养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社会对此普遍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加快发展智能化与健康养老产业的融合创新发展,是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事关2亿多老年人特别是5000多万空巢、留守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事关老年人子女的工作生活,看似人民群众身边“小事”,实为涉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大事。“智能化”与“健康养老”的融合创新不断深入,正逐步成为提升老年人养老质量和效益的“两翼”,实现了养老“温度”与“精度”的巧妙结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推进完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一是强化政策引导。报请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等政策文件,加快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二是加强规划牵引。报请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等规划,加强了规划引领作用,为智慧健康养老指明了方向。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等20余项政策标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二,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联合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医养结合试点,确定两个批次90个试点单位;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首批确定了17个试点地区;联合财政部启动第一批26个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配合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基地示范项目,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的信息支持。在这些试点中,我们鼓励各地将智慧健康养老相关内容纳入试点范围,推进探索智慧健康养老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三,持续推动“互联网+”健康养老平台建设。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政策文件的出台,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进入快车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明确提出要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行动”,通过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养老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促进现有医疗、健康、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提升,满足家庭和个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方面,全国建成和正在运行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达840多个,其中,山东、浙江、新疆、四川、山西、内蒙古等地平台数量超过 50家。在国家鼓励措施支持下,很多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也把智慧养老作为投资热点,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案例。
第四,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全国建成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31个,培训基地68家,有134所院校开设护理专业。截至2016年底,全国养老院职工总数约3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20%,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超过60%。
第五,建立健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管理机制,规范服务秩序和质量。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的规划是“智慧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出台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标准。推动建立了养老机构年度报告和综合评估制度。联合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加强了对收费行为和标准等的规范管理。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落实,积极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部际协作,创新智慧健康养老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养老”,共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个人健康,同时改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鼓励各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老龄办主动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工作机制,扎实有效的推进智慧养老工作。
二是推动完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和《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等规划。加快完善健康支持体系,加强老年人智能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建立面向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加大对护理型床位扶持力度。推动医疗资源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智能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融合,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配合工业信息化部开展好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医院、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和相关企业机构参与支持试点项目建设,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模式,为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优质的医疗、养老资源保障。
三是深入开展“互联网+养老”行动,推进养老智慧社区建设。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第三方在线健康市场调查、咨询评价、预防管理等应用服务,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医疗机构、服务商、个人、家庭连接起来,带动养老和健康产业发展。
四是加强智慧健康养老相关技术研究和产品推广使用。深入研究智慧健康养老的数据治理问题,明确智慧健康养老的一系列数据具体应该由谁去收集、谁去管理、谁拥有以及如何实现数据共享,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强化接口规范管理。确保不同部门系统、不同提供商系统能够实现互联互通。关注平台和产品的持续使用问题。加强老年人使用智能养老产品和智慧养老平台的连续性和紧密性,避免闲置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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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