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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测系统(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操作手册)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一、大检查前的准备

  (一)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二)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三)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四)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五)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二、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

  (二)实地查看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就检查结果与养老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双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院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提升计划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汇总。

  (五)检查人员将《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带回部门汇总,分级形成区县、市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

  (六)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汇报大检查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本省份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结果分析、整改提升计划、需要全国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民政部门前期不掌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机构,首先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养老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的,纳入大检查范围;不属于养老机构的,不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对外开放、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建议参照指南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指标检查;不对外开放、不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或既是光荣院又是敬老院的,可以参照指南中敬老院的指标检查。

  (三)实地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检查内容分小组同时检查。

  (四)检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五)《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 项指标(共54项)。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暂不将指标1“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是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的指标要求,符合的指标越多,说明服务质量越高。

  (六)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检查。

  (七)《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检查指标共115项,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字母A表示)、部分符合(字母B表示)、不符合(字母C表示)。如果养老院不涉及某项指标,则该项指标不检查。如:有的养老院没有内设医疗机构,则不需要检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指标第3项则不检查、不计结果。

  (八)判断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效的标准,一是通过大检查,对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存在困难问题是否掌握清楚和全面,是否制定了短中期相结合、科学合理的整改提升方案;二是通过大整治,本地区养老院各项服务质量指标是否明显进步、服务质量是否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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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采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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