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养老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整合社会优质养老服务资源,扩大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和覆盖面,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2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方式,以具备较强养老服务和信息化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中,开展居家监护、衰弱干预、长期照护等服务,实现“居家机构化”服务场景,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满足全龄段老年人照护需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我区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合理确定试点建设床位数量与规模,遴选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照护者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三、试点机构条件
申请试点服务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养老服务相关的资质,实际开展养老服务满6个月及以上,承接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具备较强的养老服务经验;
2.具备为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智能化改造的相关资质要求,能够按照试点方案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3.具备信息化条件,能够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24小时在线接收处理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的服务呼叫和应急求助,在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优质、专业的养老服务。智能信息系统能够对接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
4.开展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疗诊疗活动的服务项目,试点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市级“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经市民政局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区级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建设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改造完成后,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各街道相关部门配合参与,开展适老化(智能化)改造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服务机构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试点服务机构。
(三)运营补贴。本区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不满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天为标准按天计算,即每人每天8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四)护理补贴。为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民〔2019〕16号)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即:全失能老年人予以每月800元的护理补贴,半失能老年人予以每月600元的护理补贴(若市级补贴标准有调整,按照最新补贴标准执行)。护理补贴需要落实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本人,由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按照补贴标准约定服务项目及内容(超出补贴的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若服务对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护理补贴。
试点项目启动每满3个月,由第三方提出运营补贴、护理补贴申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服务人员资质、服务内容完成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评估审核,由区民政局公示7个工作日后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试点服务机构。服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试点服务机构资格并取消发放相应的运营、护理补贴。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8-11月)。完成方案制定、平台建设、队伍组建、人员培训、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21年12月)。开展试运行。通过实际运营,增进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磨合,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22年1月-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制定安全预案。试点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在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二)开展质量评估。由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及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试点项目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各项补贴的依据。
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政策可继续执行。市级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的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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