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作为破解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通过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的上门服务,推动形成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型居家养老服务,为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提供案例和经验支撑。
(三)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区域人口老龄化程度,聚焦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多措并举、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发展。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调动和发挥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将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床位实时监测、专业护理服务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和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家庭成员的赡养和扶养作用,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水平和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和需求。
二、建床标准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根据老年人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长期照顾服务的床位。
(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但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入住到专业养老机构,或当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无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重点考虑将因疾病致身体较弱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空巢、独居、高龄及农村留守等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畴。资助对象应接受本市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
(三)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相关资质,并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或与周边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机构签约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
2.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专业团队,参照养老机构相关服务管理标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符合行业要求具备相关资质,能开展24小时值班和服务。
3.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责任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等不良记录。
(四)床位建设内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半径在主城区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乡镇农村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确保能快速响应与服务可及。服务机构应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床位建设内容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重点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紧急呼叫、体征监测、视频语音通话等基本电子信息服务设备 (可参考附件2),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3.床位实时监测。服务机构可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在征得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下,可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五)服务内容。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各区民政部门应指导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远程查房、安全监护、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支持鼓励服务机构在对老年人住所进行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开发提供个性化服务,并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统一管理。
(六)服务要求。每日开展不少于1次的远程查房;信息化服务应能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呼吸、心律、睡眠质量等)及活动情况;智能监测系统应能实现老人活动监测、摔倒自动报警;智能呼叫器应能实现一键呼叫、实时定位等功能。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标准。
(七)管理要求。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建立服务、安全、评价与改进等基本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流程、建床(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信息;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保管期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定期接受老年人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对服务团队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听取老年人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合理采纳意见并及时有效改进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及家属(监护人)等人员信息、病史隐私的保密管理,未征得同意不得泄露人员信息及利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等。
(八)收费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要求,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机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主动公示,且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应视情与服务机构商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且有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需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订制基础养老服务包。
(九)风险防控。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各项风险防控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各项风险预案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应对能力,并不断完善风险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之前应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如实告知相关安全事项,鼓励服务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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