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智慧养老监管系统
2021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智慧养老监管系统。该《实施办法》共涉及10个市州、45个盟市,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是根据自治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专门针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明确了专项经费、税收优惠、评估考核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涵盖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内容、服务项目、运营情况等各类养老服务工作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三方面”:
——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在盟市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盟市划分为基础条件较好、养老服务内容较丰富的盟市、盟市、旗县3个区县,以各区县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经费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符合盟市、旗县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可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盟市、旗县、旗县,围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保险保障、志愿服务等补贴、制度,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小区100%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有序引导,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到2025年底,全面构建“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在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